摄影家协会票据管理制度(如何加强票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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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票据管理工作
这个问题太大了,很不好回答!
简单来说,票据的管理工作无非做好3大步骤,审查、保管和交个!而要做好这3步,又需要很多繁复的细节操作流程。
1、完善各类票据管理流程。(账务处理,重要凭证管理,凭证使用,出入库,票据业务流程…………);
2、完善责任追究。(审查复核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资产质量监督、账户流动性监测及管理,各类防伪技术的学习…………)
3、完善数据统计(各类报表专人负责、建立票据电子系统,根据头寸及时调整票据规模…………
4、业务创新,这个不用解释!
以上是我的个人浅见,往采纳为满意答案
发票管理使用规定是什么
一、纳税人自开票使用规定: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前,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印制、装订方面错误,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时票一次性复写,对应项目要填写完整,字迹清楚、真实、准确,并按顺序使用;如填开错误,应完整保存各联次。
(三)严禁私售、涂改、撕毁、转借、代开、填补、变造跳号、单联填开,跨单位、跨发票种类使用和在发票上弄虚作假。
(四)对作废的空白发票,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戳记。
二、税务窗口代开票规定:
(一)税务窗口开票时,应责成开票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付款方注明开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方可开票。
(二)对应税项目,应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已征税款,在税票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字轨号码。
(三)属于免税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
(四)有证经营的,应在所开发票上注明有关证件名称及编号。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以全省各市、大企业摄影家协会为团体会员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国家公务员序列、具有行业管理协调职能的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爱好者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全省摄影工作者,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我省摄影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循文艺规律,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积极推动改革创新。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对各市、大企业摄影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联络、组织、服务的职责,并协助党和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摄影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深入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为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贡献力量。
第七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鼓励和帮助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到改革开放的现实中体验生活,熟悉生活,从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积累素材,创作出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
第八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积极组织帮助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各类创作活动,组织和推动全省摄影理论与摄影教育研讨活动,对摄影家的优秀作品和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积极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摄影艺术活动;加强与全国摄影界(包括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摄影界的联系,做好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维护宪法、法律赋予摄影家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会员的劳动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经各地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市、大企业摄影协会和省直各专业摄影协会,经申请并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根据本会的专业性质,对拥护本会章程,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翻译、图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领导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的个人,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各市、大企业摄影家协会或省直各专业摄影协会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为:
1、团体会员代表。
2、从事摄影创作,同时个人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刊物上发表作品4幅以上,或在省摄协主办的摄影展览中有2幅以上作品入选,或出版发表1部摄影著作或有3篇以上发表过的摄影理论文章。
3、从事摄影组织工作三年以上,有突出成绩者。
4、热心摄影事业,积极支持我省摄影工作、有一定贡献者。
第十二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因违犯本会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解除在本会承担的职务,直至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逾期三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在****闭会期间,由****选出的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其任务是: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推选新的领导机构。
全省会员****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中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按本会分配的名额推举产生,任期五年。任期内因故脱离原推举单位,其缺额由原单位另行推举,并报本会审核取得理事资格。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并设副秘书长。由摄影界德艺双馨、乐于奉献、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能力的知名艺术家、艺术领军人物及具有较强策划经营管理能力者担任主席团的领导职务。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需补充主席团成员时,可由主席团提出建议,报省文联党组批准。
主席团成员按照《山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工作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产生,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享有对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要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摄影创作和展览活动;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开展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并带领广大摄影工作者参加文联及摄协组织的文化下乡、艺术采风等活动;积极参与文化产业运作,为省摄协发展和重大活动开展协调和筹划经费,为摄影事业走向市场、谋求两个效益、做实做强摄协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系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上级拨给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为:SHANDO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DPA。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会员****通过之日起实行。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 (简称重庆市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是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l0N,缩写CQPA。
第二条 重庆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发展摄影艺术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为实现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摄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重庆市主城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一)组织动员本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学习科学理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自强不息,开拓开放,积极从事摄影创作,繁荣摄影文化。
(二)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摄影评论和摄影理论研究,出版摄影报刊,总结交流摄影创作经验。
(三)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摄影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摄影培训,提高摄影家的素质,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促进摄影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认真办好重庆市摄影艺术展览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等工作中做处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五)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努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根据入会条件,积极慎重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摄影艺术创作队伍。
(七)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认真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八)积极反映团体会员、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法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九)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十)加强同中国摄协和各兄弟省市摄协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社团和摄影界人士的友谊与交往,积极开展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和谐世界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区县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市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市****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必须具有一定的摄影工作经历;有两幅以上作品在本会举办的展览入选;从事摄影理论研究、教学、翻译和摄影组织领导工作有显著成果;从事摄影器材设计、研究人员有成就者;对发展摄影事业和摄影产业有突出贡献者。除摄影工作经历和年龄均必须具备外,其他条件凡符合其中一项均可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入选证书复印件、入选作品及代表作7寸5幅、论著、图纸等)。
(二)经理事会授权评审小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等有关证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正当、合法的权益受本会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新会员入会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入会费和5年会费;老会员在换届时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证章。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会员****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负责人作为理事建议人选;其余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后,自然免除其市摄协理事职务,由所在团体推举新任负责人在报经市摄协主席团批准后继任,并向市摄协理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
(四)向会员****报告工作。
(五)决定需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为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行理事会权力。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积极为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摄影艺术造诣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摄影界有较大影响或对发展摄影事业有较大贡献。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主席团聘任,任期两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会议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 社会捐赠、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和其他财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主席团会议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讨论通过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会议。
发票管理制度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提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全面营改增后发票的使用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3.发票的开具
(1)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形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禁止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2018年新增)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管理
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3、公司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销售部和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的明细帐,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4、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票据的处理
一)收受票据应注意事项:
凡与业务无关的票据不得收受。
如非本人票据应请客户亲自背书,如属指名票据应请抬头人加盖印章。
收受的票据面额较应缴纳款项为多时,在未兑现以前不得找还,其差额应俟兑现以"暂收款项"科目处理后退还。
营业部门各经办员(包括外勤职员及出纳员)收到票据时,应立即在票据左上角画横线二道,并在收入传票摘要栏注明收票日期、票据号码、付款行库、金额及到期日。
二)收受本埠即期票据的处理:
凡出纳员收入本埠即期的票据,应即日提出交换并在收入会票摘要栏加盖"一交"、"二交"戳记,如当日不及交换者,应在收入传票摘要栏加盖"交换"戳记,以使经办员作为填注有关帐簿的依据,以杜流弊。
出纳员收入的票据提出兑现或经交换被退票时,应查验该票据是否由本公司提出,退票理由是否充足,经验明确实后,应立即联络经办员以最迅速的方法,通知顾客前来办理退票手续。
出纳员收受的即期票据,应立即登记在"票据明细表"并在存入行存时加以注明行库类别,以于必要时与行库对帐。
三)应收票据的处理:
出纳收受应收票据时,应按到期日顺序妥为保管票据(外埠的票据应分开保管及时提出代收),并根据应收票据明细表,按到期日分别列在"应收票据备查簿",所保管的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记载相符。
应收票据到期,出纳应检出该日期票据与"应收票备查簿"的记载核对无误后存入行库。
顾客要求调换或领回公司保管中的票据时,除以现金抵换外应以书面申请为原则,主管准许调换时,出纳应于"应收票据备查簿"变更该笔记载,并应请主管盖章证明。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市摄协。英文全称:Hangzho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HPA。是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市摄协的性质是:由杭州市(含所辖区、县、市)摄影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为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摄协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摄影事业,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为繁荣和发展杭州摄影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 市摄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市摄协接受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摄协办公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72号3号楼14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市摄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一)市摄协特别要加强与各区、县、市摄影组织的联系。注重尊敬摄影老前辈,善于发现青年摄影家,让他们更好地发挥各自特长,取长补短,团结奋进;
(二)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学习、勇于创新,通过不同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赛,创作出更多的、为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摄影作品;
(三)开展摄影艺术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以理论指导并推动创作实践;
(四)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发现和培养摄影新人,发展和壮大我市摄影队伍;
(五)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锐意改革进取,确定市摄协自立自强的发展方向,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经营,特别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的****创收,增强市摄协的经济基础;
(七)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努力拓展与国内外、境内外同行间的友好往来,相互交流创作经验和有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杭州市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与个人会员权益同等。
第九条 凡拥护市摄协章程的本市(含所辖区、县、市)专业摄影工作者和业余摄影爱好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市摄协:
(一)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暗房制作等,有一定成绩者;
(二)从事摄影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
(三)从事摄影器材的设计、研制有一定成绩者。
入会条件:
(一)本人申请,一名市摄协会员介绍;
(二)在杭州市摄影家协会以上摄影团体影展影赛中入选两幅作品以上的,或在专业摄影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理论文章的;
(三)欢迎热爱和支持摄影工作的企业家申请入会,其条件不受作品入选发表与否的影响;
(四)对摄影教育、培训有较大的贡献,连续办班两期以及的组织、策划工作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市摄协主席团秘书组审核,主席团会议批准,领取会员证,即为市摄协会员。
第十条 市摄协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市摄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市摄协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提交书面退会通知,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市摄协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会员****决议;
(三)维护市摄协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并努力完成市摄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市摄协维护宪法和国家有关文艺法规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护会员合法的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者,一律作除名处理。违反市摄协章程、给市摄协工作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停止或开除会籍的决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是市摄协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
(三)会员除名决定;
(四)市摄协的解散和清算;
(五)审议市摄协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理事会决议可采用传真、邮件、电话短信通讯方式。必要时经主席团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本届主席团成员;
(二)贯彻落实****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决定有关重要事项,视工作需要,增补理事。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其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选举产生本届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三)任命秘书长,通过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九条 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为市摄协日常办事机构。其职权是:
(一)对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并实施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负责协调、实施市摄协所设机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市摄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摄协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摄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摄协驻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市摄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摄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摄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摄协经主席团提名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摄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摄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市摄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市摄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市摄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摄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摄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杭州市文联和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摄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市摄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市摄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市摄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通过后15日内,经杭州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摄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市摄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杭州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市摄协终止前,须在杭州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市摄协经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市摄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文联和杭州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市摄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9日第八次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摄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票据管理制度是什么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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